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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先进的经济理念和传统的经济制度之间的症结该如何解开?在经济总是快速前进的今天,我们又该如何让共享经济助力中国经济发展?可以说,建设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积极拥抱共享经济,一个都不能少。不能仅仅因为它会打破传统就对其避而不见,而是应该引导其价值走向。
政策积极拥抱
就像最初人们觉得互联网不过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一样,现在人们对于共享经济,更多的是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或者是一种未来的概念。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人们应该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共享经济。那些对于共享经济下传统社会保障体制会失效的判断,也应该换一种方式重新思考。
“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肯定和传统的不太一样,它其实是比较分散的业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传统的雇佣合同不一定适用于他们,我们不要用传统的东西去套这个新的东西,那中间肯定会有偏差的。”在朱俊生看来,传统的社会保险一开始出来的时候,它适合于工厂这种比较大规模的集中就业,其实在后来有一些非正规就业的时候也遇到了很大的冲击。
“像Uber这个共享性的业态,它跟传统意义上大家理解的那种社会保险不完全一样,如果用传统的思维方式理解这种关系,你可能认为它有问题,它违规,因为毕竟按照咱们的社会保险法是强制缴纳的,但是如果你把它理解为个人之间的自愿联合,或者说个人和资本之间的自愿联合,它涉及的不是传统的雇佣合同,所以也没有必要归属为社会保障问题了,这样的平台给我们带来了客观上的便利,打破了一些垄断的东西,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事情。”朱俊生认为,对一些创新的东西都应该有足够的包容,因为创新的东西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做好了它将来可能会引起一些商业模式的变革甚至包括生活方式的变革;第二,也可能是昙花一现,后来出现一些问题消亡了,那么大家担心的问题也都不复存在了。
朱俊生认为,现在比较重要的是要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在新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利益的重新分配,它打破了一些竞争利益的东西,当然大家会有反弹,各种监管部门试图通过一些政策扼杀它,我觉得这是非常危险的。这个市场应该让它自发地去发展,恢复竞争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杨东对此也表示认同,他向《经济》记者表示,“未来社会保障方面,他能共享就随时都能获得帮助,获得众筹众帮,这本身就是一个保障,社会保障本身的作用、功能、价值在未来发生重构或者颠覆也未可知”。
法律严格管制
基于互联网金融浪潮而起的共享经济,之所以有很多不确定性,就在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不确定性。只有给企业与消费者更多的保障,才能促进市场的正常发展,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共赢。而想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便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完善监管制度,靠强制手段单方面处罚企业,强制关停并非明智之举。
完善法律体系,做好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尤为重要。在这方面,杨东认为,应该注意投资者权益人的保护,平台本身有监管的义务。“对于开车的和用车的,应该与平台的资质有一定的吻合,通过大数据监控那些不规范的车主,发现就应该及时地清除,给他信用降级,将他踢出这个市场,一旦发生问题随时都能够找到追究责任的相关方。”
一些严厉的管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既然认识到共享经济是未来的大趋势、大方向,就应该出台一个监管政策或者相关法规,规范这种新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避免无法可依的状况。竞争不公平、失去应有的平衡反而会出现泛滥和一种非正常的、不健康的发展态势。这既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又不利于对消费者或普通老百姓的保护。”杨东认为,面对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应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能走极端,“现在不给它法律地位反而发展得很快,你没法阻止它发展,还不如主动去监管,让它和传统行业光明正大地进行竞争”。
而共享经济涉及的行业跨度很大,那么在界定的过程中如何进行细致规范?杨东认为,这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则。
建设信用体系
国内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仍在进行中,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数据仍然较少。“信用度的问题在国内比较严重一点,大家缺乏沟通,政府间的数据也没有做到大规模的链接。”贝波网创始人朱泓源说。
以太资本创始人兼CEO周子敬对此也表示认同,“由于尚缺少能快速建立信用机制的基础条件,普及尚需更多时日”。
“其实陌生人交易的最大问题就是能否实名制。怎么让交易变得可追溯?后面必须有一套基于实名体系的交易方法。现在通过在线交易信息,以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的实名认证。”小猪短租CEO陈驰向记者表示,只有依托于现有的公民身份体系实现陌生人之间的闭环交易,才能逐渐打消安全交易。“央行已允许多家第三方民营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意味着未来基于实名身份,可以把每个人在社会不同场景下的信用记录,如消费、出行、违章、贷款等汇集起来,这会产生更立体更可用的信用记录。”在他看来,一旦这些成型,国内的陌生人社会信用机制问题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解决。这将有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成型。
现在的信用体系建设也需要围绕着“互联网+”进行,毕竟这已经是一个大数据迸发的时代。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贵向《经济》记者分析称,“互联网+”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重视市场机制。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互联网+’行动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移动为基础的移动互联时代,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提供了新发展契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顶层设计,需要社会协同和市场机制综合构建,信用包括经济、社会、司法、政府公信诸多维度,信用也覆盖法治与道德和精神文明诸多领域,需要定量也需要定性进行中和评价。”陈贵说,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展是中国信用体系建立的有效路径。
在他看来,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私人模式;一种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模式。美国模式的优点是市场主导、法治先行、中介发达、行业自律,具有重法治、轻道德、效率高、风险大的体系特征。欧洲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主导、政令畅通、监管有力、透明度高,具有重监管、轻规制、效率低、公信差的体系特征。
陈贵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征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有必要产生第三方征信机构,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促使商业主体基于信息应用加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动了商业信用进一步蓬勃发展。个人征信业因信用卡、房地产和汽车按揭贷款等个人信贷消费而兴起,企业征信因上市、发债、信贷等资本市场扩大而兴起。”
而市场联防联控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有几个必备的要件:一是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二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合法采集征信数据,构筑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征信调查结果;三是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主体参加,使失信主体不能取得任何方式的信用便利。”陈贵说,企业机构和个人相关信用数据和信息的依法公开、共享、采集、加工和使用必须有法可依,不能有效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隐私,不能清晰界定公开与保护信息的合理界限,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失去民意基础和法律基础,也会失去该体系的正义性和公平性。
只有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下大功夫,共享经济才有长足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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